Page 24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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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8. 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等环节
记录。
8.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8.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标准、补检程序、
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
2. 补检范围及对象
2.1 补检范围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生皮、原毛、绒、角。
2.2 补检对象
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3. 补检合格标准
3.1 动物
3.1.1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2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3.1.4 不符合 3.1.1 或者 3.1.2 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 7 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
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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