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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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待宰鹿临床检查健康。
                 3.4 同步检疫合格。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在屠宰前 6 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

                 4.1.3 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
                 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 ( 出 ) 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

            应当说明理由。

                 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

            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
                 5. 宰前检查

                 5.1 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鹿信息是否相符。

                 5.2 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5.3 结果处理

                 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

                 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

                 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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