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5.2 补检不合格
5.2.1 动物
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相关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处理。
5.2.2 生皮、原毛、绒、角
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
部门监督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 补检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补检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补检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货
主姓名、检疫时间、检疫地点、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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