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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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禽符合结果 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 之
            一的。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禽类,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

            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
            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可疑新城疫疫情时,畜主应立即将病禽(场)隔离,并限制其移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诊断为疑似新城疫时,立即
            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同时要及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4.2  当确诊新城疫疫情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

            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

            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新城疫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禽类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

            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边缘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

            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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