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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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最后一只免疫禽被屠宰 后 6 个月后重新执行(认定),并达到 6.2.3、6.2.4
           的规定。

               6.2.6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附件 1

                                    新城疫病原分离与鉴定



               当临床诊断有新城疫发生时,应从发病禽或死亡禽采集病料,进行病原分离、

           鉴定和毒力测定。

               1  样品的采集、保存及运输
               1.1  样品采集

               1.1.1  采集原则。采集样品时,必须严格按照无菌程序操作。采自于不同发病

           禽或死亡禽的病料应分别保存和标记。每群至少采集 5 只发病禽或死亡禽的样品。

               1.1.2  样品内容
               发病禽: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或粪便);

               死亡禽:以脑为主;也可采集脾、肺、气囊等组织。

               1.2  样品保存

               1.2.1  样品置于样品保存液(0.01M PBS 溶液,含抗生素且 pH 为 7.0 ~ 7.4)
           中,抗生素视样品种类和情况而定。对组织和气管拭子保存液应含青霉素(1000IU/

           mL)、 链 霉 素(1mg/mL), 或 卡 那 霉 素(50μg/mL)、 制 霉 菌 素(1000IU/

           mL);对泄殖腔拭子(或粪便)保存液的抗菌素浓度应提高 5 倍。

               1.2.2  采集的样品应尽快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条件,样品可在 4℃ 保存 4 天;
           若超过 4 天,需置 -20℃保存。

               1.3  样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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