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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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合格证明。到达引入地后,种禽必须隔离饲养 21 天以上,并由当地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从国外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免疫无新城疫区

                 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 3 年内未发生过新城疫。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 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
            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弱毒疫苗(ICPI 小于或等于 0.4)或灭活疫苗。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 3 年内实施疫病和免

            疫效果监测,未检出 ICPI 大于 0.4 的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若免疫无疫区内发生新城疫时,在具备有效的疫情监测条件下,对最后

            一例病禽扑杀后 6 个月,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新城疫区。

                 6.1.7  所有的报告、记录等材料详实、准确和齐全。

                 6.2  非免疫无新城疫区

                 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和快速(详实)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 3 年内没有发生过新城疫,并且在过去 6 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

            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禽类。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带,过去 3 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

            出 ICPI 大于 0.4 的病原或新城疫 HI 试验滴度小于 23。

                 6.2.5  当发生疫情后,重新达到无疫区须做到: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

            情况下最后一例病例被扑杀 3 个月后,或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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