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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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的同群禽及其禽类产

            品按规定处理 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
            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

            封锁令。

                 4.2.7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

            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禽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实行全

            进全出饲养方式,控制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养禽场要设有防止外来禽鸟进入的设施,并有健全的灭鼠设施和措施。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

            管理制度。禽舍、禽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进行定期严格消毒;养禽场出入口

            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国家对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政策。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

            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新城疫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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