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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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 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
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
照 0.1% 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 0.5% 比例进行监测;
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 0.05% 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
量不得少于 20 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 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
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 GB16550 执行。
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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