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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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测
               5.4.1  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

               5.4.2  监测方法

               未免疫区域: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结合病原学监测。
               已免疫区域:以病原学监测为主,结合血清学监测。

               5.4.3  监测对象:鸡、火鸡、鹅、鹌鹑、鸽、鸭等易感禽类。

               5.4.4  监测范围和比例

               5.4.4.1  对所有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养禽场,及商品代养禽场每年要

           进行两次监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
               5.4.4.2  血清学监测:原种、曾祖代、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测,每批次按

           照 0.1% 的比例采样;有出口任务的规模养殖场,每批次按照 0.5% 比例进行监测;

           商品代养禽场,每批次(群)按照 0.05% 的比例进行监测。每批次(群)监测数
           量不得少于 20 份。

               饲养场(户)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检测。

               5.4.4.3  病原学监测:每群采 10 只以上禽的气管和泄殖腔棉拭子,放在同一

           容器内,混合为一个样品进行检测。

               5.4.4.3 监测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4.4.5  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 GB16550 执行。

               5.5.2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及精液、种蛋时,应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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