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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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车辆和相关物品出入,严格执行清洁和消毒程序。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
管理制度。羊舍、羊场环境、用具、饮水等应定期进行严格消毒;饲养场出入口
处应设置消毒池,内置有效消毒剂。
5.3 免疫
按操作规程和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疫苗。
5.4 监测
5.2.1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实施。
5.2.2 监测方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结果的处理
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中心。
5.5 检疫
5.5.1 按照 GB16550 执行。
5.5.2 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种时,应从非疫区引进,并取得原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
合格证明。调运前隔离 21 天,并在调运前 15 天至 4 个月进行过免疫。
从国外引进动物,按国家有关进出口检疫规定实施检疫。
5.6 消毒
对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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