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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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
                 4.2.6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

            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
            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

            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

            规定处理 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见附件 1),经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

            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

            完整建档。

                 5  预防
                 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与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2]15 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饲养场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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