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9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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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抚恤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
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家养野猪发生疫情的,按家猪疫情处置;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
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
和家养野猪扩散。
(四)常规监测发现养殖场样品阳性的,应立即隔离观察,开展紧急流行病
学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阳性猪群过去 21 日内出现异常死亡、经省级
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按疫情处置。过去 21 日内无异常死亡、经省级
复核仍呈病原学或血清学阳性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并采集样品送中国
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复核;对其余猪群持续隔离观察 21 天,对无异常情况且
检测阴性的猪,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对检测阳性的信息,应按要求快报至中
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常规监测发现屠宰场所样品阳性的,应立即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并
参照疫点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六)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检出阳性样品的,应立即封存,经评
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猪相关产品予以销毁。
(七)动物隔离场、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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