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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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疫区跨行政区域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

           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

               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

           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

           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环境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采取灭鼠、
           灭蝇、灭蚊等措施。出入人员、运载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

           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点的,停止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
               4. 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组织设立警示标志,

           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

           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对疫区内未采取扑杀措施的

           养殖场(户)和相关猪舍,要严格隔离观察、强化应急监测、增加清洗消毒频次
           并开展抽样检测,经病原学检测为阴性的,存栏生猪可继续饲养或经指定路线就

           近屠宰。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
           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送检,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经疫情

           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疫区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内的处置措

           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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