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5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465
疫区范围。
对疫点、疫区内扑杀的生猪,原则上应当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确需运出疫
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须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管下,使用密封装载工具(车辆)
运出,严防遗撒渗漏;启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对装载工具(车辆)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猪调出调入,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疫情发生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及时
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必要时采集样品送检,掌握疫情动态,
强化防控措施。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开
展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且病毒核酸阴性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
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 30 公斤
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彻底清洗消毒;经
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血液、组织和环境样品检测合格,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
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再次发现疫情或检出病原学检测阳性的,应参照疫点
内的处置措施进行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
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6.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运输的所有生猪,对所有
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
清洗消毒,不得劝返。当地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划定疫区并采取相
应处置措施。
(三)野猪和虫媒控制
养殖场(户)要强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各地
455
4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