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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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
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1. 疫点为养殖场、交易场所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应扑杀范围内的死亡猪和应扑杀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
化处理 21 天后未出现新发疫情,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
样检测阴性的,经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
由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
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继续饲养生猪的,经过 5 个月空栏且
环境抽样检测为阴性后,或引入哨兵猪并进行临床观察、饲养 45 天后(期间猪只
不得调出)哨兵猪病原学检测阴性且观察期内无临床异常表现的,方可补栏。
2. 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对屠宰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
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48
小时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
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检测
结果为阴性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应对屠宰场所及其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
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经过 15
天后,由疫情发生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需进行抽样检测和风险
评估,经检测为阴性且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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