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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其本质属性并没有体现出来,虽然规定“把矿山企业因资源丰度
            和开发条件优越而产生的超额收益,收归国有”,但在实际中,国家仅仅征收所
            产生的超额收益中的一小部分。此外,并没有对不具有级差收益的最劣等条件的

            矿山可以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是采取普遍征收的方式。在性质上,没有体现出
            国家凭借着行政权力参与矿业的收益分配的工具特性。相反,在实践操作中表现
            出来的是国家凭借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即经济权力,以允许矿业权人勘查
            和开采矿产资源为代价,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资产收益,也即不是凭借

            着政治权力而是凭借着民事权力强制征收的。国家对资源税的征收是以矿产资源
            的耗竭为代价的,并不是无偿的,而税收应该是国家凭借着政治权力,强制性的、
            无偿的征收的。在法理上代表着矿产资源所有权产权的级差收益,它与资源补偿
            费一样都是从矿产品的价值中提取的,只不过一个是从价提取,一个是从量提取。

            总之,国家对资源税征收不是凭借的政治权力,不是无偿的,因而并不符合税收
            的性质。
                (三)矿产资源利用不充分问题
                在这个矿产资源被大量开发利用的时代,我们首先要认识到矿产资源在从开

            发到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浪费问题。一方面,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开采设备落后、
            专业人员技能性知识匮乏等问题的存在,导致矿产资源不能被完全开采,同时还
            对自然资源造成一定的破坏浪费,一种是对本身开采的资源不能完全开采的浪费,
            另一种是对被开采资源之外的浪费;另一方面就是在利用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人

            员技术落后,做事粗心等问题存在,导致矿产资源不能物尽其用,出现资源利用
            环节的浪费。这样的浪费问题我们必须重视并解决,否则在矿产资源日益减少的
            情形之下,后果不堪设想。
                (四)开采与利用问题

                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我国现存的资源总量占世界的 12%,但是我国还是
            一个人口大国,面对我国众多的人口,我国的人均资源量只有全球人均资源量
            的 58%,由此看来,我国矿产资源并不算丰富和充足。尽管我国的矿产资源总
            量居于世界第三位,但是我国的人口众多,而且各省市经济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

            矿产资源进行支撑,因此我国必须重视并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之间的矛盾,
            减少在矿产资源利用中的浪费,还要对矿产资源开源节流,缓解我国的资源环境
            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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