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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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风景园林规划各论


               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
               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
               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4)史迹保护区
                   在风景区(森林公园)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
               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
               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

               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5)风景恢复区
                   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涵养和保持的对象与地区,如森林与植被、
               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和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

               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与设施,应分
               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6)发展控制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

               应划为发展控制区,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
               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
               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2. 风景保护分级
                   风景保护的分级可以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
               护区。
                   (1)特级保护区
                   风景区内的自然核心区以及其他禁止游人进入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特

               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
               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
                   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

               点的视域范围作为划分依据。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游步道和相关设施,
               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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