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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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风景园林规划各论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分区、结构与布局,容量、人口与生态原则等基本内容。
                   (一)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为便于总体布局、管理和保护,每个风景名胜区必须有确定的范围和外围特
               定的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景观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
               性;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界限必须明确、
               易于标记和计量。

                   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
               类型和区位因素、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

               景区的自我完善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
                   (二)分区、结构与布局
                   1. 规划分区
                   风景名胜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别,并应
               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同一区内

               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
               人文和现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需要调节控制功能特征

               时,应进行功能分区;当需要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当需要
               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 应进行保护区划分;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
               种方法协调并用。
                   2. 规划结构
                   风景名胜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

               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
               承载能力、社会道德规范和经济发展状况,并能促进风景名胜区的自我生存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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