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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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风景园林规划各论
第五节 风景名胜区规划
一、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必须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分区、结构与布局,容量、人口与生态原则等基本内容。
(一)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为便于总体布局、管理和保护,每个风景名胜区必须有确定的范围和外围特
定的保护地带。确定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景观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
性;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规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界限必须明确、
易于标记和计量。
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
类型和区位因素、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目标,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
景区的自我完善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
(二)分区、结构与布局
1. 规划分区
风景名胜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别,并应
遵循以下原则: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同一区内
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
人文和现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需要调节控制功能特征
时,应进行功能分区;当需要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当需要
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 应进行保护区划分;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
种方法协调并用。
2. 规划结构
风景名胜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
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
承载能力、社会道德规范和经济发展状况,并能促进风景名胜区的自我生存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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