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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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ndscape Architecture Planning and Design
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研究
序发展;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
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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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人口密度超过 100 人 /hm 时,应进行
景区的职能结果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兼顾服务职工、当地居民和外
来游人三者的需求与利益;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旅游
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
和时代活力;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3. 规划布局
风景名胜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内在联系和空间关系进行综合部署,
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以下原则:正确处理局部、
整体和外围三个层次的关系;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和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
问题;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名胜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
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构思新颖,体现自身和地方特色。
二、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
(一)保护培育规划
保护培育规划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
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1. 风景保护分类
(1)生态保护区
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环境,应划出一定
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性设
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
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观河和景源,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
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
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
设施进入。
(3)风景游览区
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和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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