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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2003〕530 号),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财政专项支持的项目重点
            和支出方向等。自此以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有了明确的指导方向和依据,
            专项投入的资金逐年增加。2003—2009 年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快速推进阶

            段,共投入项目资金 85.5091 亿元,安排的项目数量累计 1577 个,项目几乎分
            布在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 43 个不同类型的矿山。

                2008 年 12 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 年)》,
            确定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 76 个重点区域。2010 年 4 月国土资源部又发布
            实施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 年)》,在全国 76 个
            重点治理区域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上述两个规划

            的发布实施,为下一阶段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思路和重点,完善治理项目
            设置提供了良好的政策依据。

                2010 年至今是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调整完善阶段。本阶段项目的投
            入重点和方向发生了一些改变,由过去支持多而散、经费少的小项目转向支持重
            点工程的大项目。自 2010 年起,重点开展国务院确定的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
            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急需治理的其他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中央财政专项的经费投入大幅度增加,但实施的项目数
            量却显著减少。2010—2012 年资金投入达到 148.6936 亿元,而安排的项目数量

            累计 303 个。
                2022 年由生态环境部 2022 年第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尾矿污染环境防治
            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国
            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1 号)同时废止。根据《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尾

            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
            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

            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
            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
            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9 月 28 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
            向社会公开征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修订后的《规定》在人员配备、资质要求、库址选择、回采、闭库安全等方面有
            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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