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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留有协商余地等。金额核算方面,多数国家要求担保金涵盖整个复垦工作成本。
            部分国家出台了优惠折扣、补充保证金制度、税收优惠等政策。很多国家支持企
            业分期支付担保金,阶段性复垦通过验收后可返还相应部分的担保金。合适的担

            保金制度在实现其环境目标的同时,不应过分压抑经济发展。在制度顶层设计上,
            如留有一定灵活性,协调政府和企业利益,将有利于环境和经济目标的双达成。

                二、废弃矿井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与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大批矿井进入资源枯竭期,未来大批矿井将逐渐关闭,在这些废弃
            矿井中依然赋存有大量的资源。研究表明,我国废弃矿井中赋存煤炭高达 420 亿 t、
            天然气近 5000 亿 m³,还有大量的水、地热、可再生能源、土地、生态及工业旅
            游开发的资源。如何统筹协调推进这些资源的综合利用是我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通过总结分析德国、芬兰和波兰废弃矿井资源利用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矿井
            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借鉴。
                (一)波兰
                波兰法律规定,国家既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又是其社会管理者。矿业活动

            采取特许的方式,即企业只有获得相关部门的特许后,才可以开展矿业调查、勘
            探、开采和存放等矿业活动。波兰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矿
            业活动特许权通常是由波兰环保部授予。波兰国家矿业管理局则是最高的矿业活
            动监管机构,全面承担矿业活动相关运营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

            等职责。
                波兰现行的《地质与采矿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主要针对矿业相
            关的地质工作、矿物开采、地下非储层物质存放以及废弃物存放等活动进行规范,
            并提出了对开采有关的矿藏、地下水和其他环境要素进行相关的保护要求。

                企业申请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时,需要向波兰环保部提交对应的地质工作计
            划,其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相关措施,包括地下水保护、土地复垦等;波兰环保
            部以决议的形式批准,同时征求矿山所在地省长或市长的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
            向波兰矿业管理局或矿业管理办公室等矿业监管部门书面通报。同时,矿山企业

            必须依照《地质矿山法》设立独立的矿山关闭基金账户,以现金存款形式,或以
            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债或国库券形式存在。
                矿山企业在关闭矿山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保护或搬走相关的采掘设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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