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P. 36

矿山开发与地质环境治理研究
                    Research on Mine Development an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地质作用”的理解不同而有所不同。有些人认为只要跟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都
            应该是地质灾害,并据此将部分洪水灾害、风暴潮、农田土地污染甚至是城市垃
            圾堆积和废弃物处置都算作是地质灾害,这无疑会扩大地质灾害的范围,不利于

            对这些灾害的认识、管理和防治;也有人将地质灾害的范围限定在岩石圈自然地
            质作用,甚至是更狭义的土体移动事件,据此理解,煤层自燃、地方病等灾害便
            不能算作是地质灾害,这同样不利于对这些灾害的认识与治理;而政府部门从管
            理、防灾减灾角度出发划定的地质灾害范围明显过少。

                造成这种认识上差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导致灾害的致灾因素的主次
            没有加以仔细区分。对一些灾害事件地质作用并没有起到主导作用,如风暴潮灾
            害,其主要作用的是气象因素,简单的因为有地质因素在起作用就将其归为地质
            灾害明显不太合适;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人为地质作用的界定不清,将人类的活

            动和人类活动中地质因素的作用没有加以区分,笼统地将涉及地质作用的人类活
            动都定义为人为地质作用,造成了一些地质因素只是起次要作用的灾害也被当作
            地质灾害来认识,如垃圾堆积造成的灾害,虽然里面有地质因素在起作用,但主
            要原因是人类的活动造成的,把它划分成地质灾害,实在太过牵强。另外,用人

            类活动中地质作用的影响这种说法,比人为地质作用的说法更能体现人类活动与
            地质作用之间的关系。因此,就地质灾害的致灾动力条件来看,应该强调地质因
            素的主导或主要作用,不能笼统简单地将受到地质作用影响的灾害事件都归为地
            质灾害。

                3. 地质灾害事件的后果
                地质灾害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灾害,属于灾害的一类,定义灾害最重要的是
            以人为中心。所以从灾害事件后果看,地质灾害强调的是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
            破坏,使人类生命财产造成了损毁或严重威胁的地质因素起主要或主导作用的事

            件。一定时间内不会直接产生严重后果,但从长远看会对人类活动或生存环境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如地面沉降,也应该属于地质灾害。
                灾害研究的最终目的还是使人类减少或免于灾难带来的不良结果,即防灾减
            灾。归属某类灾害的灾种,其防治的措施必然是针对引起这类灾害的因素。归属

            地质灾害的灾种,其防治措施也应该是针对地质因素的,这就要求地质作用必须
            是地质灾害的主导或主要致灾因素。
                基于以上分析,地质灾害的概念应该体现地质作用在致灾因素中的主导或主



            ·28·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