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全媒体时代短视频内容生产与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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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短视频内容生产与创新发展
             Short Video Content Production and Innovative Development in the All-Media Era



            权人同意或是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短视频作为商业广告在相关网络上进行传播的
            行为。短视频的传播一方面是为了增加社会受众的关注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
            盈利的需要,因此在实践中有行为人非法传播短视频进行牟利的行为。其次是
            使用人未经短视频著作权人的许可,将影视作品或者其他作品的视频片段进行
            加工整合成相关短视频。制作完全原创的短视频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难度,因

            此部分用户往往通过拼接其他电影片段的方式来进行制作短视频,但这种拼凑
            的方式往往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是行为人未经相关著作权人的许
            可,在短视频中引用他人音乐性作品或是以他人音乐性作品进行配音,这种在当

            前的实践中很常见。
                 (三)短视频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关于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短视频
            作为内容提供平台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短视频作为内容提供平台类似于“出
            版者”,短视频平台将相关作品置放在平台中供社会公众进行观看,如果在此种

            情形下发生侵权行为,在西方国家一般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也即只要发生侵
            权行为,均认定为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应当负有法律责任,这对于打击短视频网
            络平台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针对短视频内容平台侵权行为采取

            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当事人举证短视频内容平台具有主观过错,
            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规定来促进我国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但是采用“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适用难度,因为我国短视频内容平台往往具备先进
            的技术手段,维权人与短视频内容提供平台时常处于不对等的境地;二是短视频
            作为“技术”支持平台所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短视频也可以“技

            术”的方式在平台呈现,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技术平台只是发挥“中介”的作
            用,我国法律针对此种情形往往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需要网络技术平台
            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与我国互联网侵权行

            为所采用的“避风港”规则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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