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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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道德价值判断体系会自然地对有关社会成员之显著之“恒久能
力”产生显著之“正面”或“良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会自然地对有关社
会成员之显著之第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产生极为“负面”或“不好”
之价值评判或判断,同时也会自然地对有关社会成员之显著之第Ⅲ型不良“品
质”产生显著之“负面”或“不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进一步地,道德价
值判断体系会自然地对有关社会成员之强度越强之“恒久能力”产生越发“正
面”或“良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同时也会自然地对有关社会成员之强度
越强之第Ⅲ型不良“品质”产生越发“负面”或“不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
最后,考虑任一社会成员,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其各种“恒久能力”或不良“品
质”所产生之价值评判或判断可自然地互相叠加,从而综合而构成对其之最
终而全面之价值评判或判断。
据上,显著的具备至少一项“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任何不良“品质”、
或显著的具备第Ⅲ型不良“品质”但同时足够突出地具备至少一项“恒久能力”
之“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亦即“共产态”会自然地被道德价值判断体
系赋予显著之“正面”或“良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不仅如此,结合本著
作第三章 3.2 小节之第三部分之论述,其“等级”越高之此两种“共产态”、
亦即其“恒久能力”越多或越强之此两种“共产态”将自然地被道德价值判
断体系赋予越发“正面”或“良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
而在另一方面,无论一显著的具备第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之“平
凡态”或非“共享态”、亦即非“共产态”分别以何种强度具备多少种“恒
久能力”,其均会自然地被道德价值判断体系赋予极为“负面”或“不好”
之价值评判或判断。同时,显著的具备第Ⅲ型不良“品质”且不足够突出地
具备任何“恒久能力”之非“共产态”会自然地被道德价值判断体系赋予显
著之“负面”或“不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或至少不会自然地被道德价值
判断体系赋予任何显著之“正面”或“良好”之价值评判或判断。
综上,结合本著作第三章 3.2 小节之第三部分之论述,我们有如下图景:
其“等级”小于 1--- 或者等价地,小于或等于 0 之社会成员、亦即非“共产态”
将自然地被道德价值判断体系赋予显著之“负面”或“不良”之价值评判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