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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17



               加精细。不仅如此,笔者看来在有些情形下我们甚至无法客观地定义或界定
               有关物质系统,特别是社会成员之意识形态之“协调性”与“平衡性”,因

               而现实中之后种评判与分析还可能会具有一定之主观性。与此相对比的,笔
               者看来前种评判与分析则具有高度之客观性。综上,笔者看来现实中之前种
               评判与分析要比后种评判与分析更加有效且可靠,故而虽然我们可在现实中

               将上述第一种价值取向与上述第三种价值取向综合、融合与统一 --- 亦即
               将此两种评判与分析综合、融合与统一,但是在作为此种综合、融合与统一

               之产物的“综合性”之价值取向中,上述第三种价值取向将起到主导作用而
               上述第一种价值取向将仅能起到一定之辅助作用。
                   据上,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应采取一种综合至少上述三种价值取向之“综

               合性”之价值体系,现实中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与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判
               对象之评判过程可被自然且本质地划归为其对评判对象之各种“恒久能力”

               或不良“品质”之感知和识别过程---等价地,在现实中之价值评判或判断中,
               综合上述三种价值取向之价值体系可被自然且本质地划归为一种以上述第三

               种价值取向为核心的更加简单、纯粹且“便利”之价值体系。最后,笔者看
               来现实中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与道德价值判断体系所采取或对应之价值体系

               的此种简单性、纯粹性及所谓“便利性”是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与道德价值判
               断体系在现实中之有效性之基石。






                            4.4   共产态应自然位于全社会之上层





                   据此章前文之论述,作为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在全社会之集结的道德价值
               判断体系是“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之内蕴来源。同时,此种道德价值

               判断体系自然且本质地以有关社会成员之“恒久能力”为具体之“正面”的
               感知和识别对象,而自然且本质地以有关社会成员之不良“品质”为具体之“负
               面”的感知和识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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