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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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15
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之泛化性联系 --- 故而任一其内
部成员、亦即这些社会成员中的任意一个均将至少近乎于一个以足够突出之
强度具备各项来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之“恒久能力”的属于“循环
均匀态”之范畴的高级物质系统,进而也根据上述第二种价值取向具有某种
高度之优越性。
现在,如本著作第一章 1.7 小节之第三部分所论的,唯有属于“循环均
匀态”之范畴的高级物质系统才有可能在一般之情形下在合理之时间内最终
以其个体主体性代表任一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同时,显而易
见地,若一社会成员本身并非一个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各项来自于意识力
间之“回溯”作用之“恒久能力”的属于“循环均匀态”之范畴的高级物质
系统,则其必须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至少一项来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
作用之“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才有可能依上两段落
中之机制参与构成一个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各项来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
作用之“恒久能力”的属于“循环均匀态”之范畴的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
质系统。故而我们可有如下结论:在一般之情形下根据上述第二种价值取向
具有某种高度之优越性之社会成员、亦即可在一般之情形下以其个体主体性
代表任一其所在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之社会成员实际即为包括以足够
突出之强度具备各项来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之“恒久能力”的属于“循
环均匀态”之范畴的社会成员在内之所有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至少一项来
自于意识力间之“回溯”作用之“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
的根据上述第三种价值取向具有某种优越性之社会成员。
其次,如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已经指出的 --- 据本著作第一章 1.7 小节
之第五部分等处之论述,当一社会组织处于一迫切地需要由某种特定之意识
力之搭配模式所导出或产生的某项特定之“恒久能力”之发挥之特殊情形时,
此组织中之在其意识形态分布中足够突出地存在此种意识力之搭配模式、亦
即足够突出地具备此项“恒久能力”之社会成员可依其此项“恒久能力”之
发挥直接将其个体之主体性提升或“扬弃”到代表此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 ---
等价地,其所进行之可能是“形式”的个体微观层面之循环扩张及伴随的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