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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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13



               能力”在此群体中之分布之比例大致相当;最后,对于任意一项“恒久能力”,
               此群体中之任意具备此项“恒久能力”之不同社会成员之此项“恒久能力”

               之强度均大致相当。据上一段落之论述,此“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群
               体会在彼此间形成极强之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之泛化性联系 --- 进而近乎于融合为一个属于笔者所谓“强均匀态”之范畴

               的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
                   特别地,对于任一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一项、或以足够突出且大致相

               当之强度同时具备多项“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之属
               于“非平凡态”或“共享态”之范畴之社会成员,均存在其他一些社会成员
               可与其共同地构成一上述此种群体 --- 进而可与其近乎于融合为一个属于

               笔者所谓“强均匀态”之范畴的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进一步地,
               此属于笔者所谓“强均匀态”之范畴的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之意识

               形态分布既具有在所有循环扩张各特征阶段及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所对应之
               意识力间的“均匀性”与“平衡性”,也具有在所有可能之“恒久能力”间

               的“均匀性”与“平衡性”。而鉴于其意识形态分布之在上述两方面之“均
               匀性”与“平衡性”无疑意味着其意识形态分布具有高度之所谓“协调性”

               与“平衡性”,此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将根据上述第一种价值取向
               具有某种高度之优越性。不仅如此,鉴于在这些社会成员间存在极强之近乎
               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之泛化性联系,我们可认为在

               此作为社会组织之高级物质系统与任一其内部成员、亦即这些社会成员中的
               任意一个间也存在极强之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之泛化性联系 --- 故而任一其内部成员、亦即这些社会成员中的任意一个
               之意识形态分布均将至少近乎于具有在上述两方面之“均匀性”与“平衡性”,

               进而也根据上述第一种价值取向具有某种高度之优越性。
                   综上所述,任一以足够突出之强度具备一项、或以足够突出且大致相当

               之强度同时具备多项“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任何不良“品质”的根据
               上述第三种价值取向具有某种优越性之社会成员均可与一些其他社会成员通
               过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与道德价值判断体系之作用及某种在经济方面之机制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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