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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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99



               且全面之发展。特别地,笔者看来其内部之可促成组织成员间的极高之合作
               性及对组织之所产物之共享性 --- 从而可以催生高级之“公有制”形态的

               近乎对应于其内部成员间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的极强之泛化性联系
               和组织成员之享有极大之“自由”及有关权利,是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所对
               应之社会组织的两个核心特征。此种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所对应之社会组织

               以现实社会中的政府,特别是政府之上层及现实之经济体系中的国有企业之
               上层所对应之组织为典型代表 --- 其相对于以现实之经济体系中的国有企

               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之中层或中上层所对应之组织为代表的较初级之形态的
               社会化生产组织和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均具有显著之高效性和本质
               之“优越性”,并可自然地同时对较初级之形态的社会化生产组织和资本市场、

               乃至于全社会起到统领之作用。
                   显而易见地,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

               演变中,除了有关组织中之“公有制”形态的逐渐加强或高级之程度逐渐提
               升 --- 亦即有关组织内部成员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分之强度逐渐加

               强、从而也伴随和对应有关组织成员间之越发高度之合作性和对组织之所产
               物之共享性,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的逐渐增大或加强也

               是一个显著且典型之特征---根据我们在前文对初级、中级及高级阶段之“共
               产主义”形态的阐释和刻画,此特征在现象层面可突出体现在如下之方面。
                   首先,在经初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变革活动或运动所“改良”

               后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不得不被限制在被
               确切性联系所规定的确定而固定不变之工作及生产项目之上,并且仅能以其

               纯粹之客体性、以及其经过教育或训练所习得的专门针对此种确定而固定不
               变之工作及生产项目的技术性能力参与和从事生产活动。特别地,除了来自

               于智力对客体性之“回溯”作用的一种直接产生有创造性价值之新客观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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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能力外,其所可能具备的其他诸种“恒久能力” 均基本无法得到充分和
               良好之发挥。不仅如此,除了少数因为继承等原因而在先天之情况下既拥有
               或具有大量的经济范畴的有价值客观对象亦即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所谓
               “资本”的社会成员个体之外,现实之资本市场中的绝大多数雇员或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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