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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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301



               著之合作性与多样性,可为其内部成员之基于“恒久能力”而进行的某种至
               少是广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动提供足够之“避险”和保护机制,从而这些较

               初级之“共产态”个体也将同时相对于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雇
               员或劳动者个体、及这些组织中的企业家和高级雇主个体均享有显著更大的
               某种“自由”及有关之权利。

                   最后,在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组织、亦即高级之形态的社
               会化生产组织中,作为足够高级之“共产态”的生产者或成员个体不仅可以

               享有足够良好或理想的可供其充分且“自由”地发挥其所具有之“恒久能力”
               的平台和空间,且也可享有极高的全面且全方位之诸种“自由度”与权利 ---
               特别地,在此种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组织、亦即高级形态的社

               会化生产组织中,作为足够高级之“共产态”的生产者或成员个体可以享有
               极高程度的“自由”并可极大地发挥其各种可能之“潜能”,从而获得其个

               体之极为充分且全面之发展。
                   据上,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演变中,

               除了有关组织中之“公有制”形态的逐渐加强或高级之程度逐渐提升,组织
               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的逐渐增大或加强也是一个显著且典型

               之特征。
                   与此同时,如此章 8.2 小节之论述所蕴含的,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
               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演变中,除了有关组织中之“公有制”形态的逐渐加

               强或高级之程度逐渐提升,组织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
               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

               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的逐渐加强也是个自然、显著且本质之特征。
                   首先,在经初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变革活动或运动所“改良”

               后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无论是雇员或劳动者个体还是企业家
               或高级雇主个体,其个体之主体性均不具有任何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

               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
               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
                   我们先考虑在经初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变革活动或运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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