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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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中,随着作为成员个体的“共产态”之高级程度或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的
            逐渐提升,这些个体间之来自于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彼此之“恒久能力”之

            感知和识别的泛化性联系也会逐渐增强或增多。
                 其二,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中,越发高级的“共产态”个
            体越发可以其个体之主体性代表由其和层次或等级相对于其更低之“共产态”

            个体及非“共产态”个体所构成之社会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同时越发高级
            的“共产态”个体之主体性也越发趋同或等同于其他层次或等级与其相当或

            相对于其更高之“共产态”个体之主体性。并且越发高级的“共产态”个体
            之此种越发趋同或等同于其他层次或等级与其相当或相对于其更高之“共产
            态”之主体性的个体之主体性也越发可以代表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

            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性主体性。
                 进一步地,作为上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中的成员个体之主

            体性之分布以及有关的个体之主体性对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所
            自然导出或伴随的后果或效果,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存在

            一种自上而下之多层次的命令和指挥体系。
                 其三,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中,随着有关之“共产态”群

            体之层次或等级的逐渐提高,此组织内之相应之公有制形态的高级程度、亦
            即某种意义上之层次或等级也会逐渐提高。
                 其四,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可自然地在其底层对接或容纳资

            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
                 据第六章 6.4 小节之论述,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所进行之生

            产活动除了具有高度之合作性或某种社会性,同时也具有高度之组织性及高
            度之灵活性与多样性。

                 现在我们考虑全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与政府之关系。
            笔者看来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足够高级之“共产态”个体相对于占全体“共产态”个体之大多
            数甚至绝大多数的较初级之“共产态”个体具有显著或突出之优越性,而全
            社会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主要由大量较初级之“共产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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