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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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 参考文献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


             动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对在建工程续建费用进行分担。当然,在此情形下,
             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承担续建费用的,可以选择请求支付在建工程的变价款并
             要求对该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明确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

                 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仅是对“消费购房人”债权的优先顺位做出明确
             规定即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并未对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优先顺位进行
             明确规定。预告登记权利人进行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登记的手段使自身债权
             处于优先地位,避免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而且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财产处置

             势必难以进行,因此有必要将预告登记权纳入优先顺位。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预
             告登记权利人与“消费购房人”同为房屋购买者,并且预告登记权利人相较于支
             付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其权利更加明确,因此可以类比支付大部分购
             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与其同顺位优先受偿。这种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该规定考

             量的法理基础是保障生存利益,不符合预告登记制度系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法理
             基础。若按此来认定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优先权顺位,则会因过度倾斜保护预告登
             记权利人利益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因此,基于“法
             定优先权优于一般优先权”的原则,预告登记请求权应当略后于建设工程价款债

             权。同时,基于学界已承认的预告登记的“权利保全”这一处分权限制的效力解
             释适用,笔者赞同,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与抵押权之间应当按照“时间在先,
             权利在先”的原则确定优先受偿的顺位,最终实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顺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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