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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及技术应用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Technical Applica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the New Era


                 (四)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建设规模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按
             现行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首先应报送行业归口主管部门,

             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
             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
             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从建设总规模、
             生产力总布局、资源优化配置及资金供应可能性、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

             平衡后审批。凡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
             予审批。
                  根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

             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
             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
             审查。”“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
             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
             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
             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中央项目的初
             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

             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
             构组织技术审查。”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为: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
             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

             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
             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 3 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
             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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