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二氧化碳造成气候变化的认知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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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控制二氧化碳的对策
业中部分企业寻求更加高效的技术进行减排,CCUS 技术很可能成为使用化石能
源行业实现深度减排的最佳减排工具。目前,国外已经积极开展 CCUS 项目与碳
市场的衔接实践,欧美国家始终在积极开展推动 CCUS 技术纳入碳市场的探索,
并在实践层面进行了一系列值得借鉴的制度设计。在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约束
下,我国未来也需要将 CCUS 这样的负排放技术通过有效的途径纳入碳市场建设
当中,通过总结国际上 CCUS 项目与碳市场衔接的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 CCUS
项目与碳市场衔接提供相关借鉴。
1.CCUS 项目纳入碳市场的立法现状
目前,欧盟和美国在将 CCUS 项目纳入碳市场的过程中均进行了各自的探索,
并且二者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CCUS 技术法律体系,但在如何与碳市场进行衔接
的问题上,欧盟与美国对 CCUS 技术持有不同的态度。
欧盟最早开启碳市场实践并对 CCUS 技术进行立法,但其始终没有完全将
CCUS 项目运营商纳入统一碳市场当中,并且对 CCUS 技术的大规模商业推广
持谨慎态度。欧盟于 2009 年 4 月 6 日通过 2009/31/EC 指令,即著名的《二氧化
碳地质封存指令》(下文简称《CCS 指令》)。在法律协调上,该指令明确了
CCUS 项目活动的法律地位,要求二氧化碳的捕获必须获得欧盟《综合污染预防
与控制指令》(2008/1/EC 指令)下的许可证,而是否颁发许可证取决于 CCS 活
动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此外,欧盟还修改了《大型燃烧工厂指令》(2001/80/
EC 指令),要求适合进行 CCS 项目建设的发电厂必须预留空间。在 CCS 运行
规则方面,《CCS 指令》针对二氧化碳运输、选址和探勘、许可证申请和要求、
封存地点的运营、封存责任及法律责任转移,以及项目应急措施等方面进行了
详细规定。欧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对 CCUS 项目进行了衔接规定,但是整体上将
CCUS 项目引入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缓慢发展阶段。总体来看,欧盟的做法是通
过直接立法建立对 CCUS 技术项目开发和应用全流程的广泛管理。授权 CCUS
项目用作示范和渐进式推广,并从已有碳配额池中划拨一部分支持符合技术标准
和透明度要求的 CCUS 项目,碳市场事实上发挥了财政补贴作用。美国是较为重
视 CCUS 项目技术研发推广及与碳排放交易衔接的国家。
美国于 2005 年《能源政策法》专门规定了关于碳捕获研究与发展计划,在
2007 年的《能源自主和安全法》专章规定了 CCUS 的研发与推广。近些年,美
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政府也在此背景下修改了《全球变暖法》(AB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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