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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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矿山环境生态修复
市场需求进行研究分析,限定余量资源利用总量,而非根据项目治理设计资金概
算来反算余量资源利用总量,治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三是明确项目变
更程序、完成时限以及责任考核等内容,进一步完善施工变更流程,削减项目参
建单位的权力,推进矿山余量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利用,防范“以治代采”风险。
如正在实施中的白云山关闭矿山治理项目,治理面积达 180 万平方米,由地方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第三方评估经多次分析论证,明确该项目允许利用余量资源
为 300 万吨,由国有企业市交通产业集团负责实施,余量资源由市政府纳入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工期限定为 2 年,
目前项目实施进展较好。
(2)三权分置,强化监管责任落实
在以往财政投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管理中,监理单位往往由实施
主体方招标确定,因此很大程度受其制约,在资源利用工程中,容易出现既当裁
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为切实做好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全流程监管,保证项目落
实到位,宜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改变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投标的
惯例,尝试由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理招标的新模式,将资源处置权、监
管权跟施工权三者完全分立,各司其责,使资源的利用得到更严格的制约。这样
一来,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理的监督下,势必合理安排施工
计划,加快推进项目进度,有效促进项目建设。
(二)新时期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建议
在全国矿山生态修复蓬勃开展的关键时期,宜兴市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政策
制度,统筹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综合利用;引入社会资本,多渠道
引导社会参与;运用系统观念,综合修复矿山废弃地;优化制度程序,落实监管
责任。宜兴市在推进矿山修复治理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为各
地提供了经验借鉴。基于宜兴市的实践经验,立足于我国矿山修复治理实际,提
出当前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几点建议。
1. 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
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及管理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必须加快构建矿山生
态修复法律法规体系,统筹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
等,将生态修复的内容纳入其中,以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
化。各地方应结合本地区矿山修复治理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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