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5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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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而是注重追求“个人的政治资本”,从而导致城乡规划决策过程中的各种乱象层
               出不穷,既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九大报
               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

               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此,必须把民主贯穿城乡规划工作全过程,让
               人民群众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为此,在城乡规划决策工作中
               要切实遵循“决策法定、程序法定、结果法定”原则。其中,决策法定原则是指
               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三个方面就是城乡规划决

               策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和“程序
               法定”观念,切实遵守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尤其是在重大事项、重要
               工作部署以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坚决贯彻落实“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
               策”要求。


                   五、规划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城乡规划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追求速度转向追
               求质量,规划的工作重心也需要从过去以审批为核心转向以服务和监督为核心,

               而“多规合一”是服务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在这种背景下,城乡规划的管理体制
               也要相应地进行改革和调整。当前,在规划管理体制上主要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
               的问题:一是规划编制审批权限不明确。在国家层面,目前仍有部分城市存在着
               “一张蓝图绘到底”的现象,在省级层面,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一地多规”的

               现象;二是规划实施监督不到位。在一些地方,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着“重审批、
               轻监管”的问题,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不及时;三是规划编制标准不统一。
               由于规划编制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导致各地在编制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从而
               使城市出现了“千城一面”“千镇一面”“百城百镇”等问题。


                   六、规划监督

                   城乡规划法治化的目的是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但由于我国城乡规划在
               实践中存在着复杂的问题,诸如地方政府的行为、市场的行为以及公众参与等方

               面,都不可能通过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和监督来实现。因此,要确保城乡规划得到
               有效实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监督体系,对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过
               程中出现的各种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规范,从而使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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