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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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会发展、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和环境保护出发,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城市建设用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城镇体系和城镇布局、

               城镇发展方向、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
               等进行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
               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方可批准建设。”例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其实施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
               内容等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特别权力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城乡规划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的体现。需要

               对建设项目选址予以限制、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作出决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
               称《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
               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

               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
               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二、城乡规划的法律定位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对城乡规划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城乡规划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将其定义为行政许
               可并不妥当。因为城乡规划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外部性,特
               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了直接影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城

               乡规划是行政处罚行为。由于城市规划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性,因此在
               实践中往往将其与一般行政处罚进行比较。 从《城市规划法》中可以看出,该
               法对于规划的性质是通过其第四条进行规定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
               重要依据,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计划的综合实施体系”。从中可以看出

               城乡规划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但是这里的“法律”不应仅指由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还应当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由地方人大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同时在《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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