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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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第四节 股权代持法律制度
一、我国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演进和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多,商事领域中出现了以股权代
持方式进行的投资行为,并渐渐发展为股权持有的常见形式之一。然而,我国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制
度的内容,相关司法解释也缺乏针对股权代持问题的体系化法律设计(以股权代
持的法律问题、代持协议的效力规定、股权相关主体利益、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等
方面均缺乏统一规制为例)。这种法律制度的缺陷与股权代持纠纷的频发之间产
生了不相适应的矛盾,可能会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亟需相关法律制度
的完善。因此,在此背景下研究股权代持法律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律体系,
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股权代持现行制度的不足
1. 股权代持的法律制度缺失
第一,立法存在滞后性。当前,面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股权代持纠纷,
我国股权代持立法工作滞后,未能给股权代持的内容和纠纷提供有效路径,法律
制度的供给天平并不平衡。具体而言,我国股权代持问题尚未在《公司法》层面
得到完善,诸如“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等概念缺乏统一规制。
立法者仅在《公司法解释(三)》中明确股权代持合法性和纠纷解决方式的做法,
已不足以回应司法要求。而 2021 年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公布的《公司法
修改建议稿(草案)》虽然丰富了股权代持的内容,但仍然暴露出一些漏洞,如
对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时标的所有权的判断标准避重就轻,不够明确;又如依
然没有给出司法裁判中认定股权代持性质、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股东资格认定标
准等的统一标准。
第二,司法实践存在冲突。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投资渠道的拓
宽,股权代持发展成为商事领域中常见的持股方式,与之相关的纠纷数量也持续
增长,其中占比最高的当数实际出资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然而,当前我
国司法解释对股权代持的简单规制已经无法同司法实践的需要相适应。缺乏制度
的统一规范,各个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论证思路多样化,实务界缺乏通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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