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法律理论与应用实践分析
P. 99
第三章 民商法及民商法体系
需要注重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而要实现这一切还必须依托现代民商法的作用,
在能够有效破除其局限性的前提下,来对个人的利益以及在竞争环境下的自由性
进行保护。民商法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地进行修正和优化,通过强化立法力度,以
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为导向建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建设和管理方式,确保各方
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体现法律自身公平、公正、公开的特点,始终以群众
的合法利益为基础,这也是民商法必须不断强化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当然,所有
的应用前提都是要以我国的实际国情为基础,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不断强化
立法执行力,增强其应用的约束力,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2. 法理分析
现代民商法的发展在 20 世纪初期产生了新的思潮,其发源地是资本主义经
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容易激发各种社会
矛盾,典型的如生产过剩、垄断,尤其是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会的进步。
因此,法律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保护社会制度和一般性的安全利
益。由此引发的问题是现代民商法在立法时格外关注社会利益保护,其强调当社
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产生矛盾之后,应该优先保证前者,将这种思潮称为社会法学
思潮。庞德是支持这种思潮的重要学者,他认为社会利益的地位高于个人利益。
在社会法学发展的初期阶段,更多的理论层面的研究,在法律实践中运用
得并不多。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社会法学思潮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理论根基并未发生变化,但在实践层面有所突破,从理论逐渐进入实践应用。现
代自然科学以及其他各种同步发展的学科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此时的民商法更加强调其在社会利益保护方面的具体应用,最直接的表现是其立
法和司法的具体思路发生了改变,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纳入立法和司法中,受到
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身患疾病的人以及雇员等。至此,现代民商法
经过较长时间的变革,从不能有效保护弱势群体转变为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3. 具体措施
观念上的转变并不能保证具体的实施效果,还需制定出有效的保证立法和
司法效果的实践策略,进而克服现代民商法对弱势群体私权保护不到位的客观情
况。经过长期的实践,无论是商法,还是民法,在克服这些传统缺陷方面已经取
得了一些有效的措施,作出了良好的司法示范,具体情况如下。
商法领域的成功示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风
89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