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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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第一节 消防执法体制的法理分析
一、消防执法体制概述
(一)“消防”的涵义
广义上,“消防”即消除防患(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
中遇到的人为及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狭义的“消防”则如《辞海》中的定
义:仅指“预防火灾和扑灭火灾的工作”,相当于英语的 Firecontrol;Firefighting
或 Fireprotection。同时也指灭火、防火任务的执行组织或人员。“消防”一词是
二十世纪从日本引进的,是日本明治维新进行现代化建设时引进西方灭火、防火
概念时为了与之匹配而选用的一个东方词汇,而且日语的“消防”一词本身就是
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消防”二字早在西晋时期就开始传入日本),日语的
“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完全相同,字义也无差别。
中国已有两千多年的消防历史,早在先秦之时,西周王朝的国家机构六官
系统中,“天官冢宰”设有“宫正”“夏官司马”设有“司爟”“秋官司寇”设
有“思烜氏”。虽然职责各有不同,但这些机构和人员的职权范围不是“掌管用
火政令”,就是与消防事务有关。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西晋魏武帝时期颁
布的《泰始律》二十篇中,《水火》独立成篇作为第十六篇,这是我国第一次在
成文法典中系统地规定消防制度。
现代意义的消防可以更深层次的理解为消除危险和防止灾难。因此无论我
国还是国外,消防组织和人员还经常会参加或配合其他的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理事
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出发,2018 年 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
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
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
的应急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
旱灾害防治、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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