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P. 16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Fire Supervision and Technical Theory Research



            行政机关的活动协调一致,成为系统中的一个分支。”依据这些经典的行政法主
            体理论,包括国务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事实上也是消防行政主体的一个类别,
            而且是较高位阶的消防行政主体,正是各级人民政府本身拥有着对重大的消防行
            政执法行为效力的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拥有制定低位阶消防执法行政法律规范的
            权力。从这个意义上,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其权限作出不同的调整和变更。但重大的调整变更应当由各级立法机关来进
            行。因此国务院这次涉及消防行政执法权重大调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是由全
            国人大来通过才予以生效的,当然如果仅限于国务院机构行政职能的部分调整,

            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力来作出决定。而如果考虑到具体行政执法权特别是行
            政处罚权中的人身自由罚等决定的实施,还需要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来行使,因
            此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行政执法的参与性主体。
                 (二)消防行政执法任务的具体承担者——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公务所使用的人员称为行政人员,他们组成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是国家机构中最活跃和最有实效的部分。消防行政机关及各级人民政府
            及消防职能所属的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消防行政职能的行使主要依托的
            是各级消防行政机构,而组成消防行政机构的正是消防行政人员,他们中间履行

            具体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即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人员由于其本身并非行政主体,其活动的效力应归属于其所在的行政
            机关或机构,因此长期以来并非行政法的重要研究对象。尽管行政人员不具备经
            典意义上的(外部)行政法律主体资格,但一方面,行政人员作为行政任务的具
            体承担者,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依托和媒介,可以将其称作行政主

            体的代理人,因而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素质、经验和技能直接决定了行政
            主体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和科学有效性;另一方面,行政人员作为内部行政法
            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既有遵守行政法律和纪律规范、履行公务职责的义

            务,同时也享有获得体面工作、公平待遇、保障和发展机会的权利。对其义务履
            行的有效监督和对其权利实现的有力保障是行政主体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坚实
            基础。
                 消防行政人员特别是我国消防行政人员的特殊性,更使得对消防行政人员
            的考察成为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和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由于消防执法的专业性和执

            法任务的复杂艰巨,因此对于消防执法行政人员的素质有着不同于普通行政执法


              4
              4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