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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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消防执法体制法制化发展
人员的构成。因此应当包括了消防行政主体、消防行政主体所属的行政机关、承
担消防行政执法权能的行政机构,具体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消防执法工作人
员等。对消防行政执法规范依据的考察,应当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不同效力范围和等级的法律规范,同时还应特别重视对消防
行政领域中极具应用价值的消防专业性技术规范——消防标准的考察。而对行政
执法程序的考察,传统的集中在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行政强制公
权力特征较为明显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上。然而随着消防职能正式归属于应急管
理这一大范畴,其应急救援的特征将进一步凸显,因此消防救助等使行政相对人
获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虽然行政救助不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但仍是消防法律规范赋予的消防行政主体法律职责的体现,而且在应急状态下还
有着对公民和社会公共财产的临机处置权和对社会人力物力的临时调配权,因此
将其纳入消防行政执法的范围来考察也是适宜的。
二、消防执法行政主体
(一)消防行政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主体“是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即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利,并负担
由于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消防行政主体,即实施
消防行政职能的组织,其身上负载着履行消防职务而产生的消防行政执法权力、
义务和责任。同时,由于现行的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将一部分消防职能
划归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实践中具体执法权分由森林或草原防火指挥部、森林
公安局、草原行政监管部门来行使),以及《消防法》对公安派出所的一定授权,
且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也享有一部分涉及防火防爆安全的执
法权,因此这些行政部门也就拥有了一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这种多头行政执法
的格局将在统一的应急管理部门成立、消防职能被完全整合后作出重大调整。可
以说,消防行政执法主体的角色将主要由改革后的应急管理部门与其下属的消防
专门结构来承担。
“行政机关是构成行政主体整体结构中的某些单位,它们在一定的范围以
内,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活动,而效力归属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主
要特征是有权力制定法规和进行裁决影响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不是单独
进行活动,而是从事一个有组织的系统的活动。每一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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