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消防监督与技术理论研究
P. 167

第六章 消防监督



            是厘清消防监管的有限责任,防止和避免基层消防工作责任的扩大化、无限化。
            虽然应急管理部也出台了消防监督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消防监督员在执
            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责任倒查,但从全国各地发生火灾后追责的情况及实际工
            作情况来看,不少火灾事故发生之前,相当一部分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检查过
            程中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可事态发展已超出自身及消防部门本身职责和能力范

            畴,导致很多火灾隐患并未得到整治。针对这种情况的相关责任认定,现行规章
            制度下并没有专门解释。为此,建议把没有列入检查监督进度、已下发法律文书
            但在整改期限、非法建筑已走完执法程序并抄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提请政府综

            合整治、动态火灾隐患等非故意执法过失等情形下发生的火灾事故,在责任倒查
            中对消防监督员和社区民警实施免责制度;同时,可以考虑进一步弱化直接监管,
            稳步鼓励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消防管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
            机构在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中的调节作用,避免因法定职能多样化后
            消防部门的职能泛化,最终构建起消防三元化管理格局,即以单位自主管理、第

            三方评价认证和消防机构为主体的监督管理模式,逐步改变那种认为消防工作仅
            仅是消防部门一家之事的错误观念,确保政府、部门、单位和公民在法律规定的
            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四)简化执法流程
                 消防监督执法的首要任务是消除火灾隐患。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时间来
            看,目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之后花费大量时间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
            理;而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办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询问占据了大量时间。
            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实效来看,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的现象,对隐患的整

            改、罚款和“三停”未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存在“不会办、不敢办”的畏难情
            绪。对此,可以参照交警执法,考虑进一步简化执法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能
            够当场整改且情节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不能够当场整改火灾隐患的,优先

            适用简易处罚执法程序。对消防监督检查环节移交的照片等相关执法资料能全面、
            客观反映违法行为的,直接进入执法程序,省略询问笔录,以现场笔录的形式对
            相关证据进一步固定和补充,并按照处罚程序下发告知和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
            罚案件办理期限设定为一个月,对拒不履行执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强制执行的,提请派出所配合进行强制执行;该申请法院执行的,提请法院强

            制执行,着重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不到位的现状,进一步强化执法流程的完


                                                                                    155
                                                                                    155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