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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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组织的强制力。
国家强制力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针对的主要是被统治阶级。
④法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
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法是由规范构成的,法这种规范又有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特点,法是统治阶
级的意志,这是主导的方面,但作为上层建筑的东西,不能不包括文化的内容,
凝结着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法的内容既有意志的方面,又有
经验、知识的方面,前者占支配地位,后者是前者的“载体”。法除了具有社会
政治的内容以外,也还有专门法律内容。法的社会政治内容直接反映经济基础和
阶级本质的要求。专门法律内容则是为这些要求服务的法律手段。关于法的概念,
剥削阶级法学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说法,形成许多学派,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条
件的局限,他们的概念不可能揭示法的本质,至多只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的某
些形式特征。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者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法的特征,从而提出了法
的科学概念。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主要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是指能作为法律决
定的前提的那些法律资料。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前者为成文法,后者
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一)含义
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有种种诠释、包括多种含义而并非特
指某一确定含义的概念。它可以指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还是神的意志、君主意志或人民意志;可以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
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规;可以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
是其他主体,产生于什么样的立法机关或其他主体;可以指法的材料渊源,即形
成法的材料来源于成文法还是来源于政策、习惯、宗教、礼仪、道德、典章或理
论、学说;等等。但无论中西方法学著述,对法的渊源的解说,有一点是共同的,
就是认为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
基本分类。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
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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