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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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社会关系和事项,只要不带根本性,或只要不是一定要由宪法、法律调整和规定
              的,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和规定。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

              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渊源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
              的渊源。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
              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全部范围或部分区域有效。地方性法规的
              基本特征在于: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机关,任务是解决地方问题;有更多的

              关系需要处理,比中央立法更复杂、具体;具有从属与自主两重性;城市地方性
              法规在整个地方性法规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地方性法规的作用主要有:使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解决中央法律、法规不能独立解
              决或暂时不宜由中央解决的问题;自主地解决应由地方性法规解决的各种问题。

              地方性法规要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地方特色。二是与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不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
              性法规。
                  5.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即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
              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权依照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依据、程序、层次和构成方面,在与宪法和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关系方面,均有区别。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在中国法的渊源中是低于宪法、法律的一种形式。自治条例和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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