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2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行政法规这些法的形式,既为资本主义法所采用,也为社会主义法所采用。再是
             具有相同阶级本质和调整内容的法,往往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使在同一国家的
             同一历史时期内,由于创制法的国家机关的复杂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担

             负的任务的复杂性,也必然造成法的渊源的复杂性、多变性。前者如,同是西方
             国家的宪法,在美国、法国采用成文宪法形式,在英国采用不成文宪法形式。后
             者如,在中国,1982 年宪法之前有一种称为法令的法的渊源,它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制定。由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2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全国人大

             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也是法律,这样,现行中国法的
             渊源中就不存在法令。这类情况是由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国情
                    a
             造成的 。
                 (四)意义
                 法的渊源有重要意义:
                 第一,法的渊源是区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不是所有的社会

             规范都是法,只有那些由一定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成为法的一种
             渊源的社会规范,才是法。要把某种意志上升为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必须使
             这种意志采取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只有成为法的渊源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

             司法机关办案的依据。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才能明了今天中国有哪些形式或
             种类的法,才能明了今天中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主要有哪些。
                 第二,法的渊源所以有不同的类别,是因为它们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产生或认
             可。立法者不能制定或认可不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渊源。研究法的渊源问题

             有助于解决什么样的国家机关有权产生什么形式的法的问题。
                 第三,不同的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研究法的渊源有助于
             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有助于明确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

             么样的法具有最高效力。
                 第四,不同法的渊源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不同法的渊源亦有不同的
             技术特点,研究法的渊源问题,有助于立法者采取适当法的形式调整一定社会关

             系,运用特定立法技术制定或认可特定形式的法。



             a  吴从周 . 民事法学与法学方法 . 第 1 册 . 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2007


             ·4·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