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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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二)渊源
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
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
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
渊源,主要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其他有关准则,如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
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法的渊源是发展的,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的渊源多有不同。如古罗马的
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习惯、最高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
的法的渊源主要有成文法、有关的封建纲常礼教和习惯,其中成文法在不同朝代
又常有不同形式。就是说,各个历史时期、各个国家,不可能有种类完全一样的
法的渊源。一国有多少种法的渊源,有什么样的法的渊源体系,主要由该国的具
体国情所决定。
(三)内容
1. 法的渊源
在中国也称为法的形式,用以指称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任何法都有一
定的表现形态,像以成文法形式表现或以判例法形式表现,以法律形式表现或以
行政法规形式表现。立法者或执政者的重要职责之一,便在于使所制定或认可的
法,获得适当的、科学的形式。执法、司法和守法者要明了不同的法的形式或渊
源与自己和自己经办的各方面事项的关系。
2. 法的内容
一指法的阶级本质,一指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法规定了什么内容。法的
形式则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3. 法的形式
与法的内容的关系呈现出两种情况:一方面,作为表现法的形式渊源和法的
效力渊源的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不同
本质的法往往有不同形式,如封建制法的本质决定封建制法中存在皇帝的敕令、
诏书这种形式。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也决定法的形式,如无论资本主义国
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需要以宪法、法律、法规来调整的社会关系,因而
都有相应的法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有的情况下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又是复杂
的。一是同一种法的形式往往也可以为不同阶级本质的法所采用,如宪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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