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84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应注意在其权利实现的过程对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中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规定了用户的查询权,但规定过于简略,
只强调对用户权利的保护,而未考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利益。在大数据背景下,
该查询权的制度设计要能起到平衡数据主体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利益的作用。
详言之,赋予数据主体查询个人数据如何被进行处理利用的,并保障其在查
询后能够知晓结果的权利,同时为了减轻数据处理者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可以对
查询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限制。对于查询的规定,包括数据主体的查询内容,查
询的费用、时间、地点、次数等的限制,答复方式和期限,拒绝答复或不及时答
a
复的救济措施等 。
首先,关于数据主体的查询内容,应该包含对个人的哪些数据进行了处理、
处理的具体目的、这些数据会被传给哪些人等。
其次,对于数据主体的查询,数据处理者不应当收费,因为一方面数据处理
是由数据处理者主动进行的,而且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对用户的数据进行了利
用,另一方面如果进行收费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数据知情权实现的门槛,这将
不利于保障数据主体知情权的实现。此外,对于查询的时间和地点,应该以便利
数据主体为原则,不应该要求数据主体花费过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应该允许
数据主体通过电话、网络等便利的方式进行查询。为了减轻数据处理者的负担,
可以规定查询的次数以足以了解数据处理状况为宜,因为过于频繁查询一方面对
于提高数据主体的知情程度并没有太大的益处,另一方面这又会加重数据处理者
的负担,使得数据处理成本过高。对于这种情况的查询,数据处理者有权拒绝回
答,或者规定数据处理者有权收取适当的费用,既能对于数据处理者过多地提供
查询服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于频繁查询的现象。
最后,对查询数据处理者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答复,否则数据处理
者应承担责任。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无“反对权”的规定,只是在《电子商务法(草案)》
中有此权利的具体规定,第 48 条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处理、利用个人信
息的行为可能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用户有权请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中止相关行
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用户行使“反对权”是有条件的,即用户认为电子商
a 连玉明 . 构建数据法律体系 [J]. 北京观察,2021(3):28.
·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