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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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隐私侵害行为和诈骗行为等。对于隐私侵害行为和诈骗行为则分别可以通过民法
上隐私权或刑法上诈骗罪等获得相应的救济,而其他行为实际上并不会给用户带
来严重的利益损失,而顶多是内心的不安宁,而面对同一件事情每个人的感受不
同,有些人觉得内心恐慌,有些人则不会受到影响,这是一种难以衡量的感觉,
而且因人而异。如果一个人精神上不安宁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那法律保护的范围
也未免过宽,保护的内容过多反而会使得法律保护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目前大
数据对用户数据进行处理所带来的实际影响属于可以接受的程度。而且更多时候
用户也在享受着个人数据处理给其带来的利益与好处。大数据时代发展带来的福
利将是建立在用户数据的利用和处理之上的。
若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享有完全的控制,必将减少个人数据流动的机会、增
加成本,使信息社会的好处无法发挥。数据处理者成本降低,往往意味着消费者
可以得到更多更好的低价格的产品和服务。个人数据主体自身也从数据处理中受
益,而这种受益是以让渡对个人数据的一定掌握为代价的。
(二)构建用户数据利益保护的具体制度
1. 通知制度的完善
“通知”制度则对数据处理者课以向数据主体告知其数据处理情形的义务,
这样能够保障数据主体知情权的实现,但对于数据处理者而言,它可能需要付出
较高的代价。现行欧盟模式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在通知制度的具体规定上较为苛
刻,在欧盟成员国之间被广泛批评。因为一方面从效果上而言,大部分的数据主
体对数据处理者的通知并没有太大的兴趣,所以通知制度对他们而言并没有带来
多大的益处,甚至是一种额外的骚扰。另一方面要求数据处理者通知的内容太多,
或者通知的频率过高,会使得企业的数据处理成本有所提升,这将不利于他们对
用户数据价值的挖掘。因此在通知制度的设计上,如何进行通知以及通知的具体
内容等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严重程度进行决定,这样既能确保用户的知情权的实现,又可以适当降低通知的
成本。由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处理过程可能对用户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从而决定采取哪一种通知方式。
具体而言,如果对于数据运用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到事前预知,而且对用户数
据安全影响较大,则需要直接通知数据主体。如果对于数据运用的具体情况无法
做到事前预知,但对用户数据的安全影响不大,则通过给数据主体提供查询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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