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P. 181
第九章 大数据时代数据保护的立法构建
来确保他们知情权的实现,这尤其对于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处理具有经济上的可
行性。如果用户主体能预先推知数据处理的内容和情况,则数据处理者可以直接
进行公示。
2. 将消极同意作为同意的主要方式
对于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是否要在原则上经过数据主体的同意,欧盟与美国分
别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欧盟规定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原则上要经过用户的同意,
但也规定了一些情形不需要经过用户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处理,这使得这一原则的
严厉程度得以缓和。而美国以自由原则作为其同意的前提,但也在一些部门法中
越来越多规定利用之前需要取得用户主体的同意。所以就其具体内容而言,没有
哪个国家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基本上都是根据处理数据的类型和目的等进行区别
对待。在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技术用于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对个人的人格尊严和财
产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对个人数据处理需要进行规范,需要经过数据主体同意才
能收集用户数据是为了保证用户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
中国宜采取欧盟的做法,承认“同意”是个人数据处理的一般前提,即原则
上在进行数据处理之前都要征得数据主体的同意,但是也会有一些例外情形。同
意的方式又被分为积极同意和消极同意。积极同意是指对个人数据的处理都必须
事先征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消极同意是指数据主体有权反对对其个人数据进
行处理,但不反对即视为同意。这也被称为“选择—退出”机制。中国个人信息
保护的相关法律中,基本上只规定“经过用户同意”作为收集的合法基础,但未
具体规定是积极同意还是消极同意,如《网络安全法》第 41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要经过被收集者同意。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 46
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下,不得收集个人信息。但未明
确规定同意的具体方式。在大数据时代,本书认为宜采取“消极同意”作为同意
的主要方式,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消极同意制度成本较低。以给客户发直销广告为例,如果要先发邮件
征求意见,取得同意后再寄送广告,可能广告的收入还不够弥补邮费支出的。美
国有研究报告表明,从消极同意转向积极同意后,仅仅目录购买行业,成本就将
增加 10 亿美元 。如果采取积极同意,则对于企业来说则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
a
a 易继明、杜颖:“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争议”,载《研究生法学》2001 年第 1 期。
·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