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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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分析及建设研究
                     Analysis and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些花费的成本最终将反映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需
             要消费者对其进行买单。数据主体也未必因为成本增加而获得更满意的服务。
                 第二,消极同意亦能起到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效果。看起来,积极同意比
             消极同意给数据主体的权利更大,但实际上,权力大小即使存在差别,也并不显

             著。在两种方式下,数据主体都取得了对是否可处理个人数据的控制权,都有机
             会对数据处理单独做出最后的、有约束力的决定。由于积极同意使得企业为了得
             到同意而必须事先与顾客发生额外的联系,在大数据背景下,用户数据可以被多
             次利用,而利用的目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每次在使用用户数据前都要取得用户

             的同意,这对用户来说反倒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会导致精神上的不安宁和对独处
             的骚扰。
                 第三,消极同意更能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消极同意制度下,除非数据
             主体反对,否则对用户数据流动不干预;而在积极同意制度下,除非数据主体允许,

             否则数据不得流通。因此,积极同意对数据流通有强烈的阻碍作用。有美国学者
             调查过积极同意和消极同意对网络活动的不同影响。据统计,两种方案下,选择
             回应的人都在 10% 左右。这就意味着,采取积极同意机制,则只能得到 10% 的
             人的同意,而采用消极同意机制,则可以得到 90% 的人的同意。这样就促进了

             用户数据的流通,使得网站能够大量地收集到用户数据,进而挖掘出用户数据的
             潜在价值,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有调查数据显示,多数消费者只要知道他们有
             机会退出,就会很乐意让其数据用于合法目的。大数据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用户数
             据的收集和利用,所以消极同意制度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即使以消极同意为一般前提,也应该规定积极同意的情况。一般而言,
             对于敏感数据、儿童个人数据的处理,则规定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积极同意,其
             他的个人数据则消极同意即可。
                 3. 促进个人数据的二次利用

                 目的限制原则将对用户数据的利用限制在当初收集告知的目的之内,而大数
             据时代对用户数据的价值主要在后续的挖掘使用中得以体现,这不利于对用户数
             据潜在价值的挖掘,也不利于大数据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对目的限制原则进
             行改进。

                 美国对一般商业机构在对用户数据的二次利用的态度显得比较宽松,即在法
             律和据以获得数据的合同中没有禁止性规定时,即使未经本人事先同意,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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