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 - 开发建设设计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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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阶段
六、施工合同中设计(变更)相关条款问题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设计管理部门应根据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参与施工合同
中与设计相关的条款审核,包括:图纸的提供方式、时间、数量的约定;相关设
计图纸的变更发生、变更确认、变更实施、变更责任、变更赔偿等问题;工程验
收中的设计方权利与义务;其他与设计有关的条款等。
同时建设单位设计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合同中的设计服务相关条款,及时传达
给设计单位,以及保证施工合同约定与设计合同约定的一致性,保证各方的工作
协调性,例如:施工合同中对变更问题的回复时间要求,是否与设计合同一致;
验收时对设计单位的提前通知时间与设计单位到达现场的时间及人员要求,是
否与设计合同一致等。对于不一致的内容,应及时协调,保证各参建方的行动一
致性。
【案例 030101:施工合同与设计合同工作责任不同步问题】
案例内容:
某多层工业厂房,原设计功能为工艺品生产车间,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了厂房
设计,同时通过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了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将施工图
发给总承包单位,已经完成了工程基础的施工。在施工单位筹备施工一层、二层
厂房时,由于建设单位招商的产业发生变更,车间由原计划的工艺品生产车间变
换功能为太阳能设备生产车间,其中生产设备发生了大的变更,相应设备荷载、
安放位置也根据厂家要求进行了变更。
根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车间由于产业发生变更,导
致的图纸设计发生结构、安装等专业变更,变更设计的时间为 20 天;但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变更期限在 7
天内的,建设单位进行顺延工期,超过 7 天的,由建设单位按超出天数向施工单
位赔偿停工损失。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起草或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考虑到设计合同的
约定以及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以充分考虑将来因设计与施工约定不对等导致的
责任风险,反之亦如此,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应考虑好将来施工单位及施工过程
中对设计的要求,以提前在合同洽谈时进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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